2025 / 09 / 01
【重要法規公告】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傳輸資料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內上傳至財政部,
若未依規定時限傳輸或未據實將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料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經查獲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台幣1,500 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 存證資訊 | 存證時限 | |
| 買受人為營業人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
|
| 1.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 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 | 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2日內;發票開立後變更捐贈或列印資訊者,亦同。 |
|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 ||
| 3. 電子發票更正、作廢資訊 | ||
| 4.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 ||
| 5. 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發票隨機碼、捐贈雲端發票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 | ||
| 6. 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 每2月為1期,自次期(每單月)開始10日內。 | |
| 7. 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 | ||
※ 注意事項: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營業人之事由,致不能依規定時限存證資訊者,得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3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可補正時限
- 存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長。
- 上表第6點及第7點所列應存證資訊,營業人之總機構申請配賦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者,由總機構營業人依規定時限傳輸。
- 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有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