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法規公告】每期《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應於期限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自114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之1條第4項授權財政部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建議營業人於單月5日前上傳前期空白發票,並於單月7日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確認「漏未上傳清單」。
★注意:包含已授權關網協助上傳空白發票之營業人,亦建議於單月7日至財政部平台查詢漏未上傳清單
若有未上傳之資料,請務必於單月10日前補上傳完成,自單月11日起,國稅局將針對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的延遲名單,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之2條之規定,
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相關查詢流程-操作步驟】
1. 「漏未上傳清單」查詢路徑: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漏上傳資料清冊。
2. 「空白字軌-上傳清單」查詢路徑: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查詢→輸入期別→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