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法規公告】電子折讓單應由「賣方」開立、上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提醒,自 114年7月1日起,電子發票退貨及折讓作業正式納入罰則規範,營業人應依規定完成折讓單開立與上傳,以免受罰。
新制重點:
- 賣方責任明確化: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交易,必須由「賣方」開立折讓證明單,並於期限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 買方免傳送資料:
經修正後的《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明訂折讓單僅需由賣方負責開立與上傳,買方不再需主動配合,簡化流程並釐清責任。
- 6個月輔導期:
為協助營業人調整系統與帳務,財政部設有 1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的輔導期。此期間未依規定開立或上傳折讓單者,暫不予處罰。
- 罰則正式上路:
輔導期結束後,自 114年7月1日起,若營業人仍未依規定辦理,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以罰鍰。
財政部提醒
財政部呼籲營業人,應及早檢視並調整內部開票系統與帳務流程,確保折讓單能依規定即時上傳,以免屆時觸法受罰。